咨询委员由 《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法》 及施行令规定的推荐权人推荐,由总统委任。
咨询委员推荐机构
类别 | 委任对象(《法》第十条 ) | 推荐权人(《施行令》第四条 ) |
---|---|---|
地区代表 | 地区居民推选的地方议会议员 | 事务处长提名 |
职能代表 | 市、道及市、郡、区领导级人士 | 地方自治团体长 |
北部5道代表 | 北部5道知事 | |
政党代表与国会议员推荐的领导级人士 | 政党代表、国会议员 | |
主要社会团体与职能团体的代表 | 主管官厅厅长 | |
其他为统一大业做出贡献或能够做出贡献的人士 | 事务处长提名 | |
在外同胞代表 | 在外同胞代表 | 管辖公馆馆长 |
《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法》第十条
[ 《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法》第十条 ]
- 第十条(委员的委任) 总统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委任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人士为委员:
- 1.
- 根据《地区自治法》,由本地区居民推选的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特别自治道及区、市、郡议会的议员人士;
- 2.
- 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特别自治道及市、郡、区地区的领导级人士、北部5道代表、在外同胞代表等国内外各地区能够代表民族统一意志的人士;
- 3.
- 由政党代表与国会议员推荐的领导级人士;
- 4.
- 主要社会团体与职能团体的代表级人士或成员,能够代表民族统一意志的人士;
- 5.
- 另外,拥有对祖国民主和平统一的坚定意志和对统一大业作出或能够作出贡献的代表级人士。
《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法施行令》第四条
[ 《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法施行令》第四条 ]
- 第四条(委员的委任) ① 《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委员根据《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事务处的事务处长(以下简称“事务处长”) 提名,由总统委任;《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委员根据下列各款中规定的机关长官的推荐,并经事务处长由总统委任 :
- 1.
- 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特别自治道及市、郡、区地区的领导级人士: 本地区地方自治团体长;
- 2.
- 北部5道代表:北部5道知事;
- 3.
- 在外同胞代表:管辖地区的公馆馆长;
- 4.
- 主要社会团体与职能团体的代表级人士或成员:主管官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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